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國民小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
第一條 規範目的
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(以下簡稱網路)功能、普及尊重法治觀念,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,以促進教育及學習,特依據教育部「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」訂定本規範。
第二條 適用對象
利用資訊設備(如伺服器、個人電腦、智慧型手機等)使用本校網際網路(包
含光纖、有線、無線網路)之個人或單位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對象。
第三條 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
網路使用者應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:
一、利用未經同意或授權之電腦程式或軟體。
二、違法下載、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。
三、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,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。
四、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,經著作人明示禁止轉載,而仍然任意轉載。
五、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。
六、不法利用或濫用點對點(Peer-to-Peer, P2P)分享軟體。
七、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。
第四條 禁止濫用網路之行為
網路使用者不得有下列行為:
一、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功能之程式。
二、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。
三、以破解、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,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
源,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。
四、無故將帳號或具有機密資料之電腦借予他人使用。
五、 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。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,不在此限。
六、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。
七、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,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、連鎖信
或無用之信息,或以灌爆信箱、掠奪資源等方式,影響系統之正常運
作。
八、以電子郵件、線上談話、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,從事
散布謠言、詐欺、誹謗、侮辱、猥褻、騷擾、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
善良風俗之資訊。
九、外洩校務檔案資料給非教育主管機關之不相干之校外機構或個人。
十、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、營利商業性等相關之活動或
違法行為。
十一、存取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。但因教學或研究之
必要,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,不在此限。
十二、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,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,取得、
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資料。
第五條 個人資料及隱私權之保護
學校權責單位應尊重隱私權,不得有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侵害隱私權之行為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一、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。
二、依合理之根據,懷疑有違反學校相關規定之情事時,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。
三、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。
四、其他依法令或業務上正當之行為。
第六條 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處分
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,將受到下列之處分:
一、停止使用網路資源。
二、接受學校相關法令之規範或處分。
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,其另有違法行為時,行為人尚應依民法、刑法、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。
第七條 處理原則
一、有違反本規範之行為,經資訊組查明屬實者,以書面資料送行政會議
確認後,得提送本校相關單位執行。
二、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對於本校處分有異議時,應依正當法律程序或本
校相關程序,提出申訴或救濟。
第八條 本規範未訂定之事項,得依據「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」辦理。
第九條 本規範呈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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